贾律师说,乘客只要获准搭乘班车,即与超市方形成运输乘客的合同,超市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一旦在乘坐过程中发生事故,超市方不能免除自身责任,乘客也不需要承担提供购物发票的举证责任。贾明军强调,超市的免费班车虽然不收取费用,但其实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即便免费,但不能免责。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家傅鼎生教授也明确表示,乘客在免费班车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后,不需要承担提供购物小票的举证责任。他指出,乘客的举证责任仅适用于受伤原因等方面,例如是否因为司机急刹车而导致受伤等等。
贾明军表示,超市方可以制定必须持有发票才能搭乘免费班车的规定,但是即便超市已经在车身、班次表等处明确标示,但只要让没有购物的乘客上了车,即属于超市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因此,超市方所谓的乘车当日没有购物小票,不能以消费者身份进行索赔的说法不能成立。
针对超市免费班车大多向汽车服务公司租赁的情况,傅鼎生教授表示,超市作为承运主体,应当对乘客安全承担责任,乘客可以直接向超市进行索赔。因超市和汽车服务公司之间就班车事故责任做过相应约定,超市可以通过向汽车服务公司追偿的方式再行处理,而不应以此为由推卸自身责任,甚至拒绝乘客的索赔要求。
此前,在普陀区法院的案件审理中,第三人车辆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曾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最终法院判决超市承担主要责任,车辆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服务公司表示,一般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其会和超市方面就赔偿作进一步的协商和沟通,寻求适当的解决办法。
对此,法官方平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超市虽然提供的是免费班车,但该班车是商家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的,车费其实早已计算进商品价格之中,此乃商家营销策略,尽管名义上系免费,但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免费,因此超市并不能免除其管理和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消费者搭乘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就意味着与超市达成了承运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然“免费”仅仅是名义上的,那么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应该的,超市等提供的自己运营的车辆或外包给出租公司运营的车辆,超市都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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