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国家司法考试秩序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形成的稳定的社会状态。秩序是社会统治的首要价值,是自由等价值的基础。
(2)所谓自由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形成的自主状态,反映了主客体的和谐关系。自由反映了人们的本性需要,是秩序价值的约束和指引。
(1)秩序是自由的基础,为自由价值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平台。
(2)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一般而言,相对于秩序具有优先性。
(3)当秩序与自由发生冲突时,要恪守“价值位阶原则、比例原则”。正确处理秩序与自由的关系,这是法治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的要求,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必然要求。
3.行政合法、合理与诚信原则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管理应当依照国家司法考试、法规、规章;否则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3)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4.人权保障原则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人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而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本质目标是实现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人权是国家司法考试的最高价值,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准。
(2)法治是人权的保障。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明确性、普遍性、强制性”等特点,这使得国家司法考试在保障人权上具有其他规范不具备的优势。
在法治实践中,必须要全面贯彻人权保障原则,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将基本人权具体化为具体权利,从而赋予人权合法性;另一方面,在国家司法考试运行过程中,要全面树立人权保障理念,保障人的生存权,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5.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与实体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国家司法考试 育 网
(1)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保证;
(2)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1)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公正;
(2)不应极端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公正,反对“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必然公正”做法。二者的关系深层次的体现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辩证统一关系。
6.司法公正、效率与权威司法有利于保证国家司法考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有利于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1)司法公正体现了司法的目的理性。其内容包括包括: ①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司法考试为准绳,实现合法性。 ②理性权衡相关社会利益,有效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追求合理性。
(2)司法效率体现了司法的工具理性。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3)树立司法权威。具体包括: ①司法机关及人员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②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尊重生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