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效。《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即债务人转让自身的债务给第三人,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方才有效。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具有国家司法考试效力。
(3)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丙公司在原保证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故丙公司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5)85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合同约定定金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不按定金处理。因此,本题中,甲交付的35万元定金中,只有20万元可以按照定金条款履行,超出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本题中如果甲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来要求乙进行赔偿,那么最多只能要求乙赔偿40万元,外加应当返还的15万元,共55万元。如果甲主张乙的违约责任,那么乙须支付给甲违约金50万元。《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我国国家司法考试不支持违约金与定金罚则同时适用。那么甲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得到乙支付的违约金50万元,另外乙返还甲的预付款35万元,一共是85万元。据此,甲理论上可以要求乙支付的最高额为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