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现了三结合的思想
第一个结合,是考试题目和司法实践相结合,例如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中止、执行回转等题目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
第二个结合,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紧密结合。在不定项选择题里面一些商法和民法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民事诉讼的问题。这就需要考生的思维具有跨越性,能力解决实际的问题。
第三个结合,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紧密结合。近三年的案例分析题是典型的代表,这类问题可以出得更难一些,所幸的是2005年案例题的难度不大,这就为认真备考的考生顺利通过考试创造了条件。
2、考试从来不回避热点问题。例如简易程序,民事证据等问题,在考题当中大量出现。这一点,我们曾经在去年的辅导当中反复地强调。
3、考试从来不回避难点问题。司法考试当中民事诉讼这部分的重点,其实也就是难点。像合同纠纷的管辖当事人的确定举证人的分配、代位申请执行。
4、考试当中,不变的是那些大纲当中的基本问题。我们经常所强调的当事人、管辖、有关受理问题的主要司法解释、二审当中对特殊问题的处理等,这些问题占了分值一半左右,我们应该做到了如指掌。
06年在复习当中,应该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实际上这些问题也跟前面所分析的命题趋势是相联系的。
1、要注意基本原则、制度、程序的具体内容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 这是05年考试大纲里面明确所提出来的,06年估计会延续。考试大纲我们同学手里基本都有,但是重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很多考生都没有仔细的阅读。这对我们考生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我们在复习的时候,不能孤立的学习各种各样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而是应该把它相互联系起来进行学习。
另外,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它们在什么情况下发生一种转化的关系,这也是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
再比如,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联系的区别是什么?比如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问题,这是我们经常所强调的问题。以前就考过这么一道题: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点?这道题得分率是比较低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平时不注意程序和程序之间相互联系的问题。还比如说,民事诉讼和仲裁有什么样的关系?同样一个民事纠纷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仲裁?申请了仲裁之后法院能不能受理这个案件?这是往年案例分析题所经常会遇到的。所以,第一个问题即相互联系的问题,仍然是06年考试的一个重点。司法考试要想在稳定它的难度的基础上来做到考察考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从哪儿着手呢?这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还有一个问题非常重要,就是“第三人”的问题。第三人不仅仅是在诉讼的过程当中出现,也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不同的阶段出现,这就涉及到不同的制度和程序之间的一个联系的问题。比如说我们最熟悉的就是在当事人制度里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是我们比较熟悉的。第三方的当事人,他属于民事诉讼里一个“变态”问题,而不是一个常态的问题。常态问题是原告和被告、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个比较简单,一旦涉及到第三方,这个问题就复杂了。比如说,在财产保全这个制度里面,法院可不可以对第三人财产保全采取保全措施呢?――是不可以的。但是能不能冻结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呢,――这个是可以的。这是涉及到第二个第三人。第三个我们涉及的第三人,就是债权人代位申请执行的问题,去年已经考过了。第四个就是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问题,已经考过两次了。假如说有这么一道案例分析题,把这四个涉及到第三方当事人的问题,都把它牵扯进来的话,我想这是给我们考生提出了一个很高的要求,这是不同程序相互转化的问题。
2、注意难点的问题。比如在管辖制度里面,合同纠纷特别是购销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对待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分成三步来看:第一,要看当事人有没有协议,如果有协议,这个协议又是合法有效的,我们就适用协议管辖。第二,加入当事人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无效,这个时候就应当适用法定管辖的规则。第三,我们适用法定管辖,对于购销合同来说,关键要看它的合同履行地在哪儿?这个问题也应该分成三步来看,怎么确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第一步要看当事人在合同当中,有没有明确的约定履行地或者交货地。第二,如果没有明确的履行地或交货地,要看实际履行过程当中它变更的履行地或者交货地。第三步,如果通过以上的方法都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那么干脆就不用履行地来确定管辖,就用被告居所地来确定管辖。比如说当事人关于适格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倒置的问题,财产保全的问题,执行程序当中的一些特殊规定,这些都是难点问题,需要我们在复习的时候各个击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