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司法考试,越来越注重理论性与综合性。直接考法条识记的越来越少,大量合同法题目,都是以案例形式出现,考察对法条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此时,若无相当的理论素养为基础,对法条准确自如的运用就很难。更不消说,每年都有一定的无直接法条依据的题目,更是直接对考生的理论能力提出了要求。
举例说明,2004年卷四第二大题第3、4小题,考察一房二卖中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转移,该题无直接的法条依据。这是一个百考不厌的考点,该题与99年试卷二42题一幅名画的一物二卖,02年试卷三59题一幢房屋的一物二卖,命题点与命题思路都是完全一样的。以上题目都建立在一个理论基础之上,即一个物权变动模式:“合同+公示方法=物权变动”。凡因合同发生的所有权设立、变更、消灭,都须遵循此模式,即有效合同与公示方法(登记、交付)两要件同时具备,才能变动所有权。若欠缺公示要件,则导致所有权变动不发生,但并不影响另一要件,即合同的效力。在一物二卖情况下,只需根据此模式牢记三点:其一,所有买卖合同均有效;其二,有公示的取得所有权;其三,无公示的根据合同要求违约责任。则一切一物二卖的题目,无论如何花样翻新都无法逃脱手掌。
物权变动模式的运用不止于一物二卖,03年卷三第8题是一道关于用益物权设立的题目,“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该案如何处理?乍一看无直接法律依据,许多考生便不知如何入手,实际上该题运用物权变动模式就可以迎刃而解。乙为甲设立的是地役权,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其设立便须遵循物权变动模式;甲乙之间只有合同,无公示方法即登记,所以,地役权并未设立;答案选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以上可以看出,物权变动模式的掌控范围极广,它是要为所有因交易发生的物权设立、变更、消灭建立一个共通的模型。通过此模式,我们就可以清晰地判断,一项交易是否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以及何时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并清晰地区分一项交易在物权法上的效力和在债权法上的效力。
合同法中有许多这样隐藏的线索,它们衍生了无数规则、法条和考点,它们犹如一根根若隐若现的红线,把合同法中貌似不相干的知识点串联起来,保障着合同法基本的价值取向。这些理论线索犹如任督二脉,一旦打通,就可以使我们的功力提升一个层次。在考试时,这些理论指针犹如北极星,使我们在茫茫如海的题干信息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致迷失方向。
司法考试越来越科学化、规范化,科学规范的法律是理论的,科学规范的司法考试也必将是理论的。
综上所述,法条是根基,体系化是进阶之道,通过理论达到通明之境,代表了合同法复习的三层境界,事实上,也是民法复习的三层境界。法条是核心,是材料,以体系化的方法将其形成格局、筑成结构,再以理论融会贯通之,此乃合同法及民法复习的至善之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