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一直在法律体系中处于尴尬的地位,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颇受人质疑,其涵盖领域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我们可以看到,本部门法往往一方面既涉及到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也都包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内容,具有“公”、“私”交融的特征。这种表面上的四不象的特征使得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之中成了大杂烩,是涉及法律法规最多,考点和分值最为分散的一部分。本部分在卷一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核,其包括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环境保护法》等;包括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证券公司检查办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上述二十余个法律文件在2005年司法考试中一共考查到了十五个,出了40分的题,题目共25道,分别为单选10道,多选12道,不定项3道。其所考查的法律范围和分值比例基本上是多年一以贯之,保持稳定。
针对经济法具有的上述特殊性,考生应注意把握以下这些复习方法。首先,正是由于经济法法规众多,分值分散,该部分一向被人认为是鸡肋,但鉴于其总分颇高,采取完全放弃的态度自然也是不可取的。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庞杂的部门法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文件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属于理论要求不高,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因此,以法条为主,以教材和习题为辅就是复习的基本方向,要“点到即止”。经济法的教材每年编写的都很繁杂,让考生颇为棘手,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想彻底放弃对本部分的复习。其实,每年教材的核心部分都是对法条的重述,其他部分有一半是根本在考试中无意义的,如开始部分的法律制定背景介绍和结尾部分的法律责任评述。另一半则是编写者引用摘编的一些并未收入当年《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的重点法律文件,对这一部分确实应特别注意,因为它们貌似在必读法律法规以外,因此很容易被考生忽视,这就可以通过多做习题的方式进行查漏补缺,充实复习范围。
其次,无论从知识点还是考点的分布来看,经济法部分“注水”严重,是典型的“纸老虎”,各单行法中只有个别重要的制度和规定值得引起重视。历年考点集中,所以集中复习高效率地拿到分值是完全有可能的,“重者恒重”是复习它的法宝。比如,《劳动法》始终鹤立鸡群,是经济法中考查分值最多的,而且每年必考。其他法律则分值差别不大,甚至个别年份列入考试大纲的法律却根本没有出题。本部分的法规和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与其他部门法不同,一向很少考到。具体到每个法律中的考点也是每年都有所侧重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和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拍卖法》的拍卖规则(瑕疵请求规则;价高者得规则;保留价规则;禁止参与竞买规则);《招标投标法》的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分包人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和争议解决的特定规则;《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纠纷解决程序;《实体税法》的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和个人所得税的征、免、减;《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措施和税收的退还与追征;《商业银行法》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与监管和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证券法》的证券发行(承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结合《公司法》第4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5章“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收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出让与划拨)和房地产交易;《土地管理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形态;《劳动法》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范围、争议的解决途径)等。综观以往10年左右的司(律)考,上述重点考点以外的知识点在试题中出现的概率要低的多。因此可以说,司法考试在很大意义上就是一种建立在“放弃”基础上的考试,考试结果一条线,只有“过”与“不过”的区别,执着的追求高分并无太大实质意义,真可以说是“60分万岁”。这个特点在经济法这个部分体现的尤其明显。我们应当看到,经济法是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的结合,理论性不强,法律关系并不是非常复杂,在司法考试中得分本应比民法、刑法等注重理论性的部门法容易得多。但是实践表明,众多考生在司法考试中的成绩很不理想。我们认为这与本部门法的特点有较大的关系。本部门法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规定非常繁杂,知识点多、杂、散,而实际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根本就不会在司法考试中出现。聚集在经济法旗帜下的众多法规彼此之间很难找到多少实质性的联系,核心考点全被湮没在浩繁的法律条文当中。实体法虽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但是它的制度体系非常清晰,整体感较强,考生把握起来也相对容易;但是对于经济法,其中的知识点却没有如实体法那样的整体性和体系性的特点,而且法规和法条的数目非常繁多,更加加大了考生全面掌握本法知识的难度。所以,要想在经济法上取得高分,其中的关键在于必须弄清呈零散状态的各个相对独立的知识点,要有一双“火眼金睛”,善于从法条的汪洋大海中淘出考点。考生切忌不分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贪多求全,以至忽视重点。“以全求胜”是绝对不可取的,因为这既不必要,更不现实。经济法中有80%的考点隐藏在20%的重点法条后面,花最少的时间和精力取得最佳的效果才是我们的复习目标。为了追求100%的保险,再将80%的非重点法条复习一遍以求覆盖其余20%的考点是不经济的,更是不明智的。司法考试的难关不在于它的“深”,而主要在于它的“广”。集中有限的时间和精力牢牢掌握必考考点才是上策,才能做到事半功倍。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的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除了历年常考考点依旧是重点,还出现了以下一些新情况:第一,热点问题在考题中有所反映。例如卷一25题考到了环境影响报告书。2005年环境法方面的一个热点问题是圆明园防渗膜的环保问题,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其中的核心,如果考生平时关注到相关领域的热点问题的话,此题出得并不意外。与圆明园问题相关的另一法律条文为环保法第18条“特定区域的环保制度”。而卷一72题考的是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是土地管理法领域的热点问题,尽管不少考生可能在复习时注意到了建设用地的审批,但此题的难度仍然非常大,首先A选项涉及的法条就太偏了,再者又同时考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很容易弄混。第二,大纲新增考点考到的比例相当高。比如,卷一27题考的是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的财产分配顺序,该题的内容属于大纲新增内容。尽管有时出题老师并不理会该年度大纲新增内容,但由于大纲新增内容非常有限,对于这部分具有迥异特点的内容建议还是要首先掌握,以免考到时后悔不已。
针对2006年司法考试,如何复习经济法?什么方法最有效率?我们都要进行反思。个人意见是平时复习还是放在我们前面介绍的常考重点上,坚持重者恒重,象审计、会计这样罕见出题的部分还是不作为重点,这样体现了效率。但是为了防止出现偏题,平时要多做一些题目,尤其是关于那些“小法”的题目来查漏补缺,这是为了以防万一,二者结合也许效果好一点。最后要提醒的是,2005年经济法部分新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大家要认真关注与之相关的考点。
最后,经济法的复习重点要结合试题的命题方式。按照历年大纲的要求,卷四的案例题和主观论述试题不会在此部分出现,但从近年实际情况看,不排除在民法案例中设计部分问题考查经济法中有关法律的知识,但难度不会太大,得分容易。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诸如“产品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等许多知识点均与民法基础知识联系紧密。至于卷一的客观题,从过去的经验来看,本部分考核试题的题型中单项选择题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部门法,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比重不高,也就是总体比较简单。这一部分要做到命题部门所谓的“客观题主观化”是有局限的,很难有实质的提升。由于经济法部分在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中虽然也会出现但数量不会太大,而且2分题的出现并不会导致考核知识点的扩展,因此对考生的复习准备来讲没有显著影响,还是属于“送分题”部分。但必须指出,近年的司法考试对和经济法的考查方式存在着一种十分明显的倾向,即在理论深度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主要是因为这一部分和实践联系紧密,单纯的理论点确实不多),通过扩展考核范围来加大难度,一个选择题的四个选项往往从四个不同的角度来设计,对其中任何一个选项把握不准都会前功尽弃导致失分。针对这一现象,一方面考生要强化记忆能力,要花苦工夫。但另一方面更重要,就是学会对法律规定的精确理解,这种精确理解未必是精确记忆,这是没必要的,更是不现实的。它指的是对法条背后立法目的的深刻领悟。对现有法律学习的最高境界就是使自己成为“立法者”,看破蒙在法律条文上非常僵化的面纱,真正理解核心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既要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这是简化记忆内容,准确运用知识点解题的“金钥匙”。北京万国学校可以说对这一复习方法理解的最深,运用的也是最为得心应手,在其编写的图书上和讲课的风格上都有鲜明的体现。这是辅导考生能最终轻松过关的法宝。
当然,经济法部分的特点就是法规众多,知识点分散,具体到每个单行法考分均不高。这使得本部门法在复习上有鸡肋之感。有鉴于此,我们根据往年的律考真题及法条本身的结构特点为大家总结出了重点、难点与易考点,以图提纲挈领,事半功倍。但限于能力与篇幅,这种总结是非常粗略的,并不意味着各单行法的复习仅限于此,这是远远不够的。所谓的重点、难点与易考点都是相对的,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全面细致的复习才是必胜的基础与法宝。根据这样的复习策略,经济法部分对记忆能力要求是较高的,考生应特别注意锻炼,尤其在考前突破阶段,对本部分做最后的强化记忆是比较容易取得明显成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