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 2、 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6、 判决――失踪人出现,判决驳回申请,失踪人未出现,判决宣告失踪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7、 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人,参照特别程序审理;其他亲属要求变更代管人,按普通程序审理。
8、 宣告失踪后失踪人出现――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1、 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即时) 2、 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3、 申请――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权利义务人
4、 公告――①一年②第三种情况申请宣告死亡的3个月
5、 判决――失踪人出现,判决驳回申请;失踪人未出现,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7、 《民法》的有关规定――宣告死亡后,权利能力终止,原婚姻关系消失,继承开始。撤销死亡宣告,人身关系有条件地恢复;财产权应当回复
1、 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2、 申请――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单位、村委会、民政部门)均可提出申请
5、 判决――①鉴定认为有行为能力的,判决驳回申请②鉴定认为无行为能力的,判决认定无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
1、 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2、 申请――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可
4、 判决――有人认领的,终结诉讼。若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意见197),判决 认定无主财产,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5、 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并提出请求的,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