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落下帷幕。新浪考试频道联合万国学校特别邀请到国内司法考试辅导专家邹建章老师和北京大学刑法学专业博士、万国学校执行校长韩友谊老师,于2006年9月18日(周一)14:00做客新浪嘉宾聊天室点评本次司法考试试题。以下内容为本次访谈实录。
主持人 : 各位新浪网友大家下午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昨天已经落下帷幕,针对今年司法考试试题的一些新变化,以及考察点新的发展趋势,我们新浪考试频道特别邀请到了司法考试辅导专家邹建章老师,和北京大学刑法专业博士、万国学校执行校长韩友谊老师做客新浪嘉宾聊天室现场为大家点评本次司法考试试题。
主持人 : 下面我们首先请韩老师给大家从总体上点评一下这次司法考试试题的难易度?
韩友谊 : 这次的司法资格考试应该说从整体上延续了前四年的风格,从出题的方面来讲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变动。从难易程度来讲,第一卷考生普遍感觉有点儿难,因为第一卷被认为考的知识点有点儿偏,而这个也是第一卷比较容易出现的一种情况,因为第一卷所涉及的内容是比较庞杂的,比如三国法,经济法等等,所以出现一些部分是大家所没有复习到的,或者平时复习不是非重点的地方是相当正常的一件事情。
第二卷和第三卷大家普遍感觉没有那么难的,尤其是我讲《刑法》,对于第二卷里面的《刑法》内容应该难度没有超过02、03和04年,当然应该在05年之上,在04年之下,是这样的一个难度。
《民法》与以往的难度系数的差异不是很大。像诉讼法仍然是延续了老的传统。
第四卷从整体上来说,它的题目的理论性比起以前是更加强了,理论性更强,但是今年比起去年而言,06年比05年而言难度并不是很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05年的难度不仅仅是题目的问题,而且最重要的是题目量的问题,不仅仅是题目质量的问题,而且是数量的问题。所以05年考生普遍感觉做不完。06年很显然题目的数量比起05年而言,应该是有一个缩小的,但是题目的质量却上去了。所以应该与05年相比较而言,从考试的角度讲,难度应该是持平的。
所以我可以大胆的预测,今年的司法资格考试的分数线应该还在360分。
主持人 : 好的,下面请韩老师从总体上评价一下《刑法》的试题?
韩友谊 : 就像我前面说的,《刑法》今年它的难度是在05年的考题之上,在04年的考题之下。从整体上来讲,它是02、03、04年考试的一种回归。因为大家都很清楚,02、03、04年的司法资格考试的《刑法》部分难度是比较大的,并且它的难点主要集中在财产犯罪案,而在05年的时候却转移到了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06年重点又回到了刑法财产罪。作为一个考试的角度来讲,这个刑法的考试对于考试所要求的信度和效度的实现还是比较让人满意的。要实现一个考试的信度,就要求这个学科的重点它必须重点的考察,知识点上的重点必须重点考察,如果要实现一个考试的效度,就要求这个考试的难易分布比较均衡,能够拉开档次,在该难的地方难,该简单的地方必须简单,这样才能完成选拔人才的任务。
今年《刑法》考察的重点应该是确实也是目前中国刑法学研究和实践中的重点,在题目的设计上它往往采用的是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或者是错误的,然后在ABCD四个选项中却出现了四个案例,这种考法实际上增加了考生做题的数量问题,也增加了难度。但这样的一种考法它的好处就在于,他考察一个知识点是比较完整的,也是比较充分的,使得学生希望通过蒙题的方式来选择出正确的答案,这样的概率变的越来越低。
而且另外今年的刑法考试与刑事诉讼法相结合,主要体现在第四卷的大案例中,这一点显现了中国司法资格考试的一种发展方向。因为真正的一种成熟的司法资格考试它的有些部门法是整合在一起的,比如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这样它的实用性和对实践的指导性以及与实践的结合性将会非常明显。
今年的司法资格考试的《刑法》部分,整体上来说出题是比较让人满意的,但是也有一些缺憾。这个缺憾主要是在于个别题目措词会让考生出现不必要的疑惑,导致答案的不稳定性。
主持人 : 下面再请韩老师给大家点评一下司法试题当中,今年出现的一些比较独特的地方?以及极少部分存在争议的试题给大家做一下点评?
韩友谊 : 今年的司法资格考试的独特之处,其实应该说比起02、03、04年来讲,包括05年在内,前四年它的独特之处其实并不是很明显。02年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新的知识点特别多,03年的独特之处就在于难度奇大,04年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某几个题目它的跳跃性特别大,导致一般人很难理解。05年的独特之处就在于重要的知识点几乎全部是和记忆有关系的。
今年相比较前三年而言,它的独特之处应该不是很明显的,但是这里面有一些题目特点是比较明显的,首先它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三个地方,第一个,是财产犯罪,而且主要集中在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这四个罪上。
第二个难点主要集中在信用卡犯罪上,这一点在信用卡犯罪这一点上与03年非常相似,在2003年的时候卷二《刑法》只考了40分,而信用卡犯罪却占了6分,今年比例没有03年高,但是也体现一个非常明显的特色。
第三,对于在中国《刑法》中算做难点的因果关系问题,今年竟然出了2道题,这里面也有个别的题是有争议的,主要的像卷二单选题的第6题,第6题很显然它出现了一个以前我们从来没有考虑的问题,但确实我觉得也应该是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就是共同犯罪的共犯人,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共犯人在另一看守所的情况,这算不算是立功的问题。
因为一般来说,根据司法解释,共犯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共犯人的属于立功,这里面最核心的词,一个动词就是“抓捕”,这个时候假如这个共犯人已经被另一司法机关抓捕了,而此时行为人向这一司法机关提供此信息的还算不算是协助抓捕?很显然,会有一些刑法学者认为是立功,但肯定也会有不同意见。这样的问题它在考试中出现就相当于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是我个人认为很难叫做抓捕,但是我估计考试的正确答案会选D。
因为也许出题者认为协助抓捕的范围是比较广的,也应该做一个广义的解释,因为这样一种解释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也并没有完全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所以是符合最新法定原则的,所以虽然我本人认为这道题是有争议的,但估计答案还是比较确定的。
第二个有争议的地方,是卷二的第58题一道多选题,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当然这里面四个选项,很显然B和C是比较容易排除的,因为银行工作人员乙,他虽然是捡到了他人算是遗忘的信誉卡,但信誉卡的犯罪并不取决于他如何获得这张卡(盗窃与抢劫除外),而取决于他如何使用这张卡。在这里争议的问题就在于与03年的题目相比较,在03年的时候,行为人拾到他人遗忘的信誉卡以后,到ATM机上取款,当时给的答案是信誉卡诈骗罪。但是之后中国的刑法学者大多数都认为,机器是不能被骗的,所以从机器中取钱的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理。就像从自动售货机中塞类似硬币的金属片来骗取财物是一样的,都要定盗窃罪。
假如今年的司法资格考试中第58题给的答案是盗窃罪的话,就会存在一个问题,2003年司法部给的答案就出现了一个错误答案,而这道题还有一个地方可能有点儿缺陷,就在于银行工作人员乙,他首先从卡里取了五千元,很显然是从自动取款机上取的,但是后面一句话却交待的并不清楚,他说并将卡中剩余的三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题目所给的信息并不能让我们很清楚的了解到是在银行柜台上办理的,还是就在取款机上办理的。很显然在这两处都可以实现卡对卡的划帐问题,我们只能推定他就是在取款机上进行的。而这样一个信息却会导致一个答案多选题,答案不确定。所以我自己选了BCD是错误的,认为只有A,他构成盗窃罪是正确选项,但是这一点我觉得也不见得是符合出题老师的口味的,所以还等待在两天以后的正确答案给大家一个更加明确的指示。
最后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卷四的案例题,卷四的案例题本身出的是非常好的,考点也是比较多的,但是在乙所犯的抢劫罪中,他这是一个转化型抢劫,但问题是,是盗窃转化为抢劫?还是诈骗转化为抢劫?还是抢夺转化为抢劫?却存在一个争议。
很显然我们首先会很容易的排除诈骗的转化,因为虽然乙对甲进行了欺骗,但是大家都很清楚盗窃和诈骗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是否发布了虚假信息,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发布了虚假信息,而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显然在题干里面没有给出我们这样的信息,所以诈骗被排除。
但是他是盗窃还是抢夺,却会存在一个巨大的争议,因为如果定盗窃的话,这是一个典型的公开盗窃,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却明确的将盗窃罪界定为“秘密窃取”。而如果界定为抢夺罪,则我们很难看到对物的暴力,很难看出有夺走这样一个行为。所以我自己比较相信公开盗窃的这样一种理论,但是我希望各位在答题的时候还是按照抢夺来回答。当然,最后答案到底是什么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当然这道题的处理也非常有意思,本来这道题只要把这个题目出到盗窃和抢夺的区分就可以了,但很显然出题者可能觉得会面临公开盗窃和抢夺的争诉,于是将题目的难度降低,最后在题目中将被害人拖成重伤。这样即使前面是有争议的,那么它占的分值也不会很大,有个1分也就差不多了,只要大家能回答成是转化型抢劫,并且是抢劫致人重伤,该拿的分就应该全拿到了。
这是今年考试的争议点,这个争议点往往取决于《刑法》的理论和学说,或者我们通常所说的答题标准是什么。今年考试中的错误是比较少的,但是也不能说他就没有错误,典型的,我自己认为有问题的一道题是卷二的第59题,在这里面存在的问题就在于它的C选项和D选项中,它本来是只按照一个罪来处理的,C是按照盗窃罪一个罪来处理,而D选项也是按照盗窃罪一个罪来处理的,但是行为人在盗窃以后都出现了销售赃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的原理,是不可以进行数罪并罚的,这道题目本身也是比较简单的,但他的问法却是有问题的。他在C选项和D选项中都使用了“构成”这样的词,而这一点会造成巨大的认识混乱。因为即使我们认为他是吸收犯,那么两个行为也是分别构成了两个罪名。
当然,从律师资格考试到司法资格考试,《刑法》考题中的“构成”、“符合”、“触犯”这几个词,一直被不规范的使用。
主持人 : 好的,具体试题的点评就先谈到这里,下面请韩老师给大家再分析一下今年《刑法》试题当中新考察的一些知识点?
韩友谊 : 今年的新点比起02、03年是比较少的,对于新的知识点以前我们接触的比较少的,当然可能也仅仅是对我这样的人来说接触比较少的,主要是一道题对我的冲击比较大,就是卷二的第15题,关于敲诈勒索的知识点。
这道题很显然,它考的一个新的知识点就在于如果行为人他是为了正当的目的而去勒索财物的话,他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刑法》学界中的一个难题,在日本《刑法》上也是有争议的。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司法理论上也存在争议,一般的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是为了正当的目的,他的行为本身也是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所以可以成为免责事由。但是为了正当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这个手段本身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对被害人的危害程度,是有可能使这样一个行为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
具体到第15题,A选项他有胁迫,但是很显然他的目的是有正当性的。C选项与A选项是相同的,也是为了一个大致正当的目的。所以正确答案也就只能有一个B选项了。但这里面还有一个D选项,作为考试来讲它的干扰性不是很强,但作为一个刑法知识点来讲,它却没那么简单。
新考察的知识点今年不是很多,一般来说在我们的讲课和平时的复习中,今年的考点绝大多数全部学过。所以对我个人而言冲击比较大的也比较少,所以主要就讲讲第15题了。
主持人 :下面我们请邹老师给大家评价一下今年司法考试主观试题部分,以及在主观试题这一部分新的考察动向和特点?
邹建章 : 大家好,非常荣幸能来到新浪和大家交流对今年试题的看法。因为刚刚才看到试题,对试题还缺乏一些具体深入细致的研究,所以我们探讨的时候大家结合我们这段时间对答案时候的一个参考。
首先我说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对今年试题基本的一个评价。这次从整体上来讲有这么一个政策,这个政策准确的表述应该是12个字,叫基本稳定,适当调整,不断完善。也就是说我们整体的司法考试的命题是这么一个精神,适当调整和不断完善,我觉得是司法考试试题的改革最重要的体现,主要在第四卷。
在第四卷一个主要的体现在于主观题当中,因为我自己是搞主观题研究的,所以我对主观题情况讲一下。
主观题有这么几个特点,第一个就是题量逐年呈现减少的趋势,在02年以前律师资格考试时代,主要是10道题目,从02年考试司法考试时代,02、03、04、05这四年都是8道题,从06年今年开始,第一次变成6道题了,整体题目的数量随着时代的发展,题量在减少。我估计可能是因为去年大量的考生因为试卷没有答完,题量太大,而司法考试在本质上是一个考法律和理论,而不是比写字速度,所以对这点改革我们是非常赞成的,这也能体现司法考试的第一个趋势,就是题量在逐年的减少。
第二点,大题的总分在增加,这是司法考试的第二个特点,我说这个大题指的是25分以上的大题,在过去讲课的时候,我们预测的时候也提到今年大题的分值可能达到100分左右,今年实际的考察情况我已经看到了,就是3道大题占到了96分,也就是100分左右。应该说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趋势,未来的发展趋势,题量减少的同时大题总分增加应该是司法考试基本的个趋势,这是第二个特点。
第三个特点,单题的分值逐步加大,这个单题的分值在02年的时候最大的题只有10几分,到了03年首次出现了论述题分值达到了25分了,到了05年虽然单题降到了25分,但是大题多了,总分达到50分,今年两道论述题达到70分,也就是说论述题主观题的单题分值逐步加大,这是第三个特点。
第四个特点,司法考试的事务性增强了,这是有明显的增强,它的典型的体现就是今年的第4道题,也就是我们韩友谊老师刚刚讲到的那道题,是刑法和刑诉结合考察的一道题,事务性增强的体现就是实体和程序合二为一。在历史上实体法和程序法一项是单立的,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这次是同步出现的,水乳交融的,这时候就体现出考察和事务之间的一个很大的一个距离,我们说这道题极大的减少了事务和考试之间的距离,所以我们对这道题体现出来的方向和趋势,我们觉得是司法考试改革非常重要的一个亮点,这点我觉得特别值得肯定,今年我们体现出了非常高的命题成果和水准。
第五个特点,理论化程度提高,特别是最后一道论述题,第6题,这是一道纯理论的命题,它是一个纯理论的法学问题,这个问题和司法实践没有任何关系。我们认为这道题应该说是司法考试的一个暗点,也就是说司法考试的命题,因为这道题从此开创了一个理论化的时代,就是纯理论的进入大题,这是今年重要的一个特点。也预示着未来一个趋势,大家回去以后要注意,这主要是对主观命题基本的一个特点评价,这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是我的批评部分,我觉得有值得商量命题的问题,司法考试制度大体上今天作为改革核心的内容,司法考试的命题我们觉得缺乏一个科学和公开评价机制的标准,特别是今年的最后一道大题,纯理论的那道题,我觉得也许不符合司法考试的改革方向,它虽然是一个趋势大家要注意,但是我个人觉得也许不符合司法考试的一个改革命题的方向。
我的意思不是说这道题不好,但是像这种题目是比较典型的考研的类型,这种类型是不是符合司法考试方向大纲的精神?我觉得这个问题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我认为好的一个司法考试的命题,它至少应当符合两个大的标准,第一个标准,应当符合司法考试的性质,司法考试是什么性质的考试呢?它是一个选拔事务人才这么一个性质的考试,他的任务是选拔事务人才,所以说他的命题必须或应当有利于优秀的事务人才脱颖而出,这种命题才能说是属于司法考试当中的考题。我觉得今年最后的这道大题,35分的这道大题它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我相信一个优秀的事务人才很难答好这道题,即便是一个优秀的法官律师,做这道题也会非常的吃力,原因很简单,这是一道纯理论的命题,它更符合考硕士或者考博士,作为选拔优秀理论人才的这是我不同的一个看法。
第一个标准叫考法应当符合考试的性质,第二个,我觉得考点也应该符合大纲的要求,大纲作为规范命题者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性的文件,那么命题的时候应该以大纲为准,如果脱离大纲了,不仅会带来命题方向的不确定,也会对广大考生的备考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
比方说这道题目当中涉及到的刑法的渊源还有这样一个知识点,在大纲中就没有规定,同时这道题目给出的素材是一个外国民法的规定,是一个大陆法系民法的规定,像这些点我相信每一个认真按照大纲阅读的考生,他们是不可能熟悉的,因为这不是大纲规定的内容,更不要说答的漂亮了。许多考生对这道题目异常吃力,根本的原因可能和一部分知识点不在大纲的范围里面有关系。很多考生做最后一道题目异常的吃力,可能是大纲对这方面有一定的超纲有关系,这就属于命题的问题了,不是考生个人的问题了。
值得商榷的问题,就是有关于司法考试命题题量机制的问题,我觉得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司法考试发展到今年,连续举办了第五届了,我觉得关于司法考试的命题评价机制问题,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了,因为建立一套科学的、公开的命题的评价机制,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命题机制,我觉得应该是下一步司法考试命题工作应该要重点研究的一个问题。
关于试题的详尽分析在此不再详细说明,最近我会在我的博客中详细的分析。
最后我想说一下,我也看到了刚才网上提到试题难度评估的问题,我要在这里澄清一个概念,就是司法考试的试题难度本身不是一个有异议的问题,因为司法考试的性质它其实不是一个资格考试,它是一个选拔性的考试,也就是说题目的难易程度和选拔的人数没有关系,所以大家更应该关注的是考试的录取比例,录取比例高,就容易过关,录取比例低,就不容易过关。至于难易程度本身和录取比例没有关系。
我还注意到有一些老师提到了今年录取比例的问题,他们提到录取比例不容乐观,但是我注意到司法部的副部长张苏军,他在北京市35中学巡视考场的时候曾经表示,说今年的通过率会较去年有所提升。他说在过去的几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最初的7%到去年的10%,今年他预计会达到12%到15%。
我觉得虽然司法考试的录取比例,最终经过“两高”协商以后才能确定,在此时张苏军副部长的表态,我觉得能够表达司法部的一个基本立场。而“两高”作为时务部门他们一直主张提高录取比例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利好的消息,我应该在这里告诉大家。 最后衷心的祝愿大家能顺利的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
网友:在做第四卷的时候,在答题卡的后面几页没有写名字和自己的考号,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导致我的成绩无效?
主持人 : 关于考务方面的问题请韩老师给这位网友一个简单的回复。
韩友谊 : 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什么问题,除非你的卷子被别人散落了,找不着位置了,那会有可能,但一般不会有这样的可能,因为一个考生只有一个自己的答题袋,所以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司法部判卷老师确认,你的第一张纸和最后一张纸的笔迹是同一个人的笔迹就可以了。
网友:今年考的不是特别理想,但是对于司法考试还是仍然抱有很大的信心。想请老师谈一下如果准备07年的考试,从现在开始该如何复习?
韩友谊 : 当然我首先想说的第一句话就是:希望你今年能够顺利通过。但如果真的你想为明年做准备的话,从现在开始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调整心情,用一种良好的心态、平和的心态、宽容的心态来为明年的复习,结合复习工作做好辛勤准备,我一直相信米卢的一句话:态度决定一切。
第二件事情,是整理自己的错误,如果你能把今年这一年中自己所认为准备不够充分的,自己总是理解不了的,自己总是记不住的,自己总是做错的知识点全部能够整理的一清二楚的话,其实你明年不用怎么准备就已经过了。
主持人 : 好的,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关于今年司法考试试题更多的详细点评,请网友关注我们新浪考试频道。
韩友谊 : 最后衷心的祝愿各位今年就能拿到资格证,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