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且适于作为债的客体的事项。它既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即可以是继续性的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也可以是一次性的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即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救火)。
但是,实施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脏物并支出保管费用。②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粹道德上、宗教上的行为或者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为邻居待客。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⑤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他人”事务包括两类:①客观的他人事务。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的结合关系,事务的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房屋行将倒塌,管理人出钱请人修缮。② “主观的他人事务”。主观的他人事务,指该事务在外表上属于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以管理人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中性事务是否属于他人事务,需要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不违反他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例如:甲购买两个限量版的LV手提包,如果甲能够证明其中一个提包是为乙购买,并且不违背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属于主观的他人事务,可以成立无因管理。反之,如果甲不能证明购买该提包出于为乙管理的意思,则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对“他人”在理解上应注意:①他人必须“特定”,如果他人不特定,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甲每天坚持清扫自家门前的小路,由于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不能成立无因管理。②他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人;也可以是特定的数人。③无需管理人内心确知本人究竟为何人,管理人即使对本人认识错误,也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例如:马路上一老人突然晕倒,甲以为是好友乙的父亲,赶紧打车将老人送往医院并垫付入院费3千元,事后得知老人系仇人丙的父亲,在甲和丙(或者丙的父亲)之间仍然成立无因管理之债。④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了他人谋利益,也当然不可能成立无因管理。
所谓“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①管理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管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管理人实施事实行为的,不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有管理能力即可。因此,10岁的少年救助落水少年,可以成立无因管理。②管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之,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为之。管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时,构成无权代理,但无权代理“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例如:甲有一房屋,有意出租,后因甲生病住院而无法处理,乙得知其情事,为了甲的利益,以甲的名义出租于丙,并为此支付缔约费用300元。乙的行为虽属无权代理,但不妨碍乙、甲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