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组织法》在司法考试中属于“宪法学”范畴,其内容与《宪法》第3章第3节“国务院”的规定有所重复。若以分值论,每年考试若有所涉及,大概在1分左右。但另一方面,本法条文总计仅11条,内容很简单,考生不应放弃。
第二条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