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机动车之间没有强弱之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机动车一方还要承担一部分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源于过错责任原则,但在适用上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不同。发生损害后,首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同时给予其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及对方有过错的机会,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推定与一般过错责任的最大不同就是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损害后,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责任要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如欲免责,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不能免责的,而需要证明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还表明:(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二是明确了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依过错推定原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只需证明损害是由机动车碰撞造成,而机动车有无过错等需要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有过错;第二,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尽到了谨慎驾驶的高度注意义务,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第三,所驾驶的机动车是否具备安全运行的技术条件等。上述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无论第七十六条修改前后,其原则精神都是一致的。(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是机动车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一小部分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就此部分而言,机动车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应当承担多少责任,在第七十六条修改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是恰当的。有的意见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过高。有的部门根据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实践,还提出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是不够的,建议提高到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类似的,也是多年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机动车一方免责事由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自杀、自伤、有意冲撞(碰瓷)等行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与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