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某市政府为了一位港商同本市自来水公司的一项合作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做出一系列承诺。然而2005年2月市政府以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事后也没有妥善处理,并由此引发了对该市政府做法的争论。我认为,该市政府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最具权威价值的导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该市政府在2002年为了该市自来水公司同港商的合作专门制定《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但由于该“办法”同1998年国务院的通知是冲突的,因此,应为不合法的“办法”。在这个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市政府是有过失的,那么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市政府就应该承担制定不合法政策的过失责任。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某市政府单方面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同国务院相关通知的要求“对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的规定相抵触,因此,本身也就不具备合法性,等于是在一个错误的基础上再次出现错误,违背了依法治国原则的基本精神。
柏拉图首先提出了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强调“公平即和谐”;罗尔斯认为,正义即公平,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市政府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后,对港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管不问,违反了公平正义的法律要求,因此是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做出后,如果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只能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撤销。
综上所述,具体行政行为应该遵循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基本法律理念,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避免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不讲诚信等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现象出现。该市政府应当为自己不合法亦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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