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就业途径不规范,导致诉讼发生时不知状告何人。目前,由于缺乏规范的职业介绍机构,多数农民工都是通过亲戚、同乡等个人介绍进城打工,因此常会出现农民工在工作很长时间以后,都不知道自己的公司、老板是谁。一旦发生诉讼,就造成法院立案、送达难,出现农民工“讨薪”不知道该告谁或乱诉的局面,大大增加了农民工败诉或被迫撤诉的风险。
(二)法律法规的部分规定增加了农民工诉讼难度。例如,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请求。诸如此类的规定对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不强、经济能力较差的农民工而言,无疑是增加其诉讼的难度,提升诉讼风险。
(三)农民工起诉用人单位缺乏证据支持。石景山法院在走访农民工过程中发现,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权利义务没有书面证据予以确认。在发生纠纷后,农民工却认为只要去政府、去法院 “讨薪”,政府和法院就一定能把工钱要回来。石景山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许多农民工在立案或开庭时拿不出有力证据,有的人甚至连一张简单的工资条都没有,只记得自己做到多少个工,总共有多少钱没有领取。这使得使法院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农民工工资数额及加班加点工资数额等难以确认。
(四)农民工“讨薪”案件执行难。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因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或财产灭失,导致农民工在案件判决后仍无法拿到工资。石景山法院负责执行的高某等十一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由于公司已被吊销,且查找不到任何财产,高某等人急需拿钱回老家,情绪非常激动,法院经过长时间的查找工作,才找到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使之得以执行。此外,一些开发商、建筑商等用工单位,常常在法院执行时隐匿或转移其财产,甚至纠集人公然阻碍、抗拒法院执行,造成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难。
(五)受金融危机影响增加了农民工案件的审执难度。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建筑工程原材料上涨,不少承包商资金出现紧张问题,部分工程被迫停工,不可避免的产生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对于投资者或开发商一旦发生资金断链,往往会选择出走避债,此类现象的增多势必会增加法院在送达、审理及执行程序上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