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共20个条文,涉及房产、孩子、外遇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
意见稿公布后,普通市民、婚姻法专家都纷纷发表了意见。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婚姻法专家表示,意见稿亮点颇多,但需斟酌之处也不少。
其中争议最大的是,意见稿第十一条对按揭款购房的规定,在普通市民和一些学者看来,是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但在另一些专家看来,对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倾向明显,不利于促进和维持夫妻关系,应属意见稿的“败笔”之一。
31岁的北京市民张先生,看了意见稿之后,顿有一种释然的感觉。“第十一条的规定,让我看到希望了。”张先生笑着对《法治周末》记者解释说,他最近正被官司缠身,这场官司正是人们最头痛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原来,民航管理专业毕业的张先生在2005年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姜某,同年年底两人登记结婚。婚前,姜某以个人财产首付款购买了大一居。婚后,张先生的父母分两次将尾款付清,并约定是为垫付。
今年8月,姜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的汽车(汽车款也是张先生父母垫付),但对于房子一事只字不提。
实际上,遭遇此类麻烦的并不止张先生一人。婚姻法学博士郝佳发现,向她咨询的当事人,大部分都面临着此类难题。
从民政部发布的有关报告可以看到,近年来,我国的粗结婚率逐年上升,但与之相对应的是,粗离婚率也在逐年上升。
数字是冰冷的,数字背后的家庭和人心则是热的。为了离婚,大打出手者有之,藏匿孩子者有之,寻死觅活者有之。婚姻带给人们的伤痛,在每个城市和乡村,每天都在上演着。
伴随着离婚而来的最大难题,就是房产分割问题。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的形势下,房产、股权如何分割,成为最“扯皮”的环节,婚姻法和物权法、合同法的冲突也逐步凸显出来,成为审判实务中的难点。
与此相印证的是,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的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针对审判实践中房屋权认定难的这个争议焦点,意见稿用了5个条文对房屋权认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形进行了规制。
比如,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的认定问题;婚后由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置不动产的认定问题;夫妻双方婚前由一方以个人财产付首付款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问题等。
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张先生表示,他自己对于法律知之甚少,但他认为意见稿的这条规定可以理顺他和妻子之前的恩恩怨怨,还他们一个自由。
刚刚离了婚的李女士也有同感,她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感触良多。“如果,司法解释(三)早一点出来,我就不用那么纠结,为了这点房子的事耗费了我两年的时间,现在感觉筋疲力尽。”
在郝佳博士看来,第十一条规定是本次意见稿中的最大亮点。她认为,房屋产权的归属应当以物权登记为标准,也就是说,房屋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即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婚前按揭所购买的房产,其所有权归属亦应照此标准判定。
郝佳对《法治周末》记者解释说,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遵循物权的一般原理、符合我国现行物权法对所有权权属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值得称赞。
至于婚后用于偿还贷款的收入,郝佳认为,由于该收入取得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也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而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分割标准进行分割。
“关于房产增值部分,征求意见稿将其交与法官自由裁量,这是比较恰当的。”郝佳表示,她个人认为,在具体判断时,对于增值的时间应当有所考虑。比如,婚前一方于2009年买房,2010年结婚,那么2009年至2010年这一年的房产增值就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在对意见稿第十一条的解读上,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却有不同的看法。
李明舜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这一条的规定,确实可以使问题清晰、更快地得到了断,但对夫妻另一方的权利保护很可能有缺失。
李明舜指出,从婚姻法的角度来看,意见稿第十一条的规定,忽视了双方登记结婚后形成的特殊关系。夫妻关系不是单纯的合伙人,是基于婚姻而形成的特定的具有经济、感情、伦理和法律等多方面社会内容的社会关系。
“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处理夫妻关系是不妥的。”李明舜认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一定要有利于促进和维持婚姻关系,意见稿第十一条,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时,过多地适用了财产法的原理,没有更充分地体现婚姻家庭的特殊性。
“强调个人主义的泛滥,有助推婚姻关系破裂的反作用。”李明舜指出,意见稿中的第六条、第八条,也存在此类问题。
据了解,日本购房者,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的稳定。
“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经济顾虑,有所商榷。”李明舜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很高评价。
马忆南说,我国近一二十年的社会关系、家庭关系变化非常大,婚姻法司法实践如何应对这些变化显得非常重要、非常迫切,出台司法解释(三)很有必要。
“意见稿体现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个人的权益与自由的统一,比较好地平衡了家庭成员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家庭与社会的关系。”马忆南说。
她认为,意见稿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注重解决新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比如对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处理、对一方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等。从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看,最高人民法院作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吸收了社会各界许多宝贵意见。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点评,他认为意见稿存在4大亮点和3大问题。
李明舜认为,意见稿关注到了当今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司法实践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在他看来,意见稿第十二条,在兼顾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同时,保障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规定,体现了宪法保护婚姻家庭的精神。
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李明舜认为,对生育权的规定,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另外,意见稿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的规定,以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关系变更的规定等都是亮点。
但李明舜认为,意见稿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备受争议的第十一条,对夫妻个人财产保护倾向明显,不利于婚姻稳定。
其次,对于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李明舜认为值得斟酌,“这实质上是对非法同居关系下的约定作了有条件的认可。”
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明舜认为,该条没有充分体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关系应以认定共有财产为原则,不应以认定共有财产为例外。我主张这一条倒过来写比较好。”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于之前热议的家庭暴力没有作出回应,婚姻法学博士郝佳认为是一大遗憾。
郝佳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虽然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一)已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及防治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十分笼统,可操作性较差。
比如,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近年来一些新的暴力形式,像冷暴力、不作为的性暴力等都一定程度地存在,并且给当事人所带来的伤害并不亚于身体暴力,对于这些暴力形式理应予以规定。
另外,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也应当给予更为细致的规定。尤其是应当认可婚内侵权赔偿,允许家庭暴力受害人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请求损害赔偿,追求施暴者的民事责任。
“有些情形下,民事责任的预防和惩治效果要远远好于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郝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