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立案是启动调查的标志,也是调查的依据。立案应有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它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投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控告的;有关部门移送的;上级机关交办的;监督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等等。
2.确定调查人员。法律监督调查应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调查。
3.收集证据。围绕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收集证据有三种方式:第一,监督主体自行取证。第二,被调查机关及人员举证。第三,被调查机关及人员申请监督主体调取证据。
4.核实。应与被调查机关或个人见面,针对收集涉及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事实,听取被调查机关或个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和补充调查。
5.确认。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确认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于确定存在行为违法的,应认真分析违法的过程,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是过失失误还是故意,力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重大违法行为,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确定。
6.处理。对被调查的单位、个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无违法行为的,应告知投诉、控告人;投诉失实,对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澄清事实;确实有违法行为的,应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1.询问。询问是指监督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适时与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谈话,依法获取有关证据事实的专门活动。在法律监督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和证人询问是一种重要的调查方法。询问的目的在于通过询问收集询问对象的言词陈述,获取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询问时须注意:第一,询问应个别进行,不能同场询问两名以上当事人或证人;第二,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第三,询问笔录应交付询问对象核对,按规定签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的,询问人员应当注明。
2.调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调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是监督主体为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向有关单位调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调查方法。调查、查阅、复制资料时须注意以下事项:第一,确定是否有必要使用该手段,确有必要才能使用;第二,通知相关保管人员,说明调取、查阅、复制的理由和依据,确保调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时保管人员在场;第三,调取相关资料应制作资料目录,出具书面收据,让保管人员审阅、签字,复制相关资料应将复制的资料盖章,并注明出处;第四,遵循有关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归还的资料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
3.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监督主体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与诉讼活动相关的证据材料由当事人掌握和保管时,有权责令当事人提交其证据材料,相关单位应予协助,相关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资料应当做到:第一,当事人确有相关资料,提供相关资料确有必要;第二,采用合理的方式通知当事人提供,明确告知当事人提供的内容、提供的方式;第三,对保密的材料保守秘密。
4.检查。检查是指监督主体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情况进行评价的活动。在检察实践中,检查往往被“提前介入”活动所替代,成为一种常态性的监督方式,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员、程序、地点、场所等都可能成为检查的对象。法律监督调查中的检查应作如下规范:第一,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检查的目的;第二,制定检查计划,确立检查的对象和范围;第三,检查时应通知被检查人或见证人在场;第四,制作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或见证人签名。
5.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针对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尸体等物体所进行观察、测量、拍照、绘图等活动,在法律监督调查中,它是监督主体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某种行为的场地进行实地了解、查看,以确定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等情况。通常情况下,现场勘测必须做到迅速、全面、细致,应遵循以下程序和步骤:第一,及时保护现场,划定隔离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第二,了解现场基本情况,明确分工,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三,询问在场人员,采取测量、拍照、录音录像等方法固定证据;第四,制作勘验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并经勘验人员、见证人、当事人签名。
6.鉴定。鉴定是指监督主体指定或聘请技术机构对违法活动中涉及的物品、票据、材料等进行鉴别、评定,以确定其真伪、优劣或确定其成分、性质的活动。在进行鉴定时应注意:第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适当的鉴定机构;第二,指定或聘请的鉴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三,当事人有知情权,鉴定结论应告知当事人;第四,当事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