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进一步改革完善行政体制。法治政府不仅是一个有限有为的政府,还应当是一个高效便民的政府。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具体而言,一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行政组织程序的法制化。十七大报告提出要重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行政组织和程序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重点要推进转变政府职能。现在我国的组织法并不健全,只有一个80年代的国务院组织法,只有十几条,远远不够用,各部门缺少组织法,而且组织体制和职责权限尚在变动过程中,还没有完全稳定到一定程度。所以,用部门规章规定组织的职能和权限,是可行的也是有必要的,而不能简单地靠“三定方案”解决。改革开放后开展了6次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还没有完全调整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所以转变政府职能的任务很重;
二是要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不仅要理顺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还要理顺行政机关内部各种职能关系,要减少政府层级优化结构;三是要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四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第二,完善立法、执法和司法,使体现正义的良法真正得到有效实施。目前,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这三个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门立法仍然很普遍,部门起草法律,不可避免就有部门的色彩和因素,要改革现在的部门起草法律制度,要增加公众的参与、民主的论证,以及其他部门―――特别是人民代表机构,对行政立法有效的约束和监督。让立法更加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顺应民心,反映民意。
执法问题更为重要,因为我们的法律还没有进入自动运转的状态,还是运动式的执法。法律是不自动运转的,法律的实施靠媒体的曝光、领导的批示。通常事情发生之后,先是媒体曝光,然后是领导批示,接下来才是执法司法机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所以,很多重要的法律被架空了,无法有效实施,甚至有越来越多的人试图规避法律,拒绝执行法律。法律不能自动运转,是目前中国法治领域最重要的现象。因此,如何增强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有效实施是当前法学界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也应当成为决策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司法公正尤为关键。司法在法律实施乃至公民权利保障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更为独特。如果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败,司法不能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监督权,这个作用也发挥不了。所以,现在严格实施法律的重点,是保证法院、检察院的司法权威,保证它公正、独立地公开行使这些审判权力、监督权力。
第三,进一步健全行政程序和激励监督制度,是未来行政法治很重要的任务。如果没有行政程序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就是不完整的。所以,制订行政程序法,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我们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此,建议各地的党政部门,要把执行、实施法律,作为政绩考核标准中最重要的指标。这个地方经济抓得好不好是一个指标,但是这个地方法治搞得好不好是更重要的指标。如果以牺牲、破坏法治的方式取得了经济的发展,那是一种倒退,应该受到批评、受到苛责。所以“法治GDP”比经济GDP更重要。因为政府的职能,政府的作用,就是实施法律、执行法律,保护老百姓的权利,维持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不讲法治,继续走“经济GDP”崇拜之路,那我们就会离法治越来越远,不可能达到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这样宏大的目标。
第四,重新认识信访和诉讼等纠纷解决制度,将各类纠纷有效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必须对信访制度、诉讼制度等进行较大力度的改革,使之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的要求。重新认识信访功能,严格限制信访范围,使信访回归到下情上达、了解信息、转交信件的最初定位。尽可能限制信访在案件实体处理方面的功能,将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剥离至司法救济渠道。同时建立起信访与复议、诉讼、申诉等法定纠纷解决渠道的衔接机制。鼓励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在信访机构设立接待室,使大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直接进入复议诉讼等程序。还应该修改相关法律,扩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受案范围,降低起诉条件,改革审判方式,扩大调解和解范围。改革两审终审制度,将审级增加为三级,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将各类争议尽可能引导到正式的救济渠道上来。各级领导在重视信访工作的同时减少批示、增加指导,将各类争议逐步引导到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上来。应当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分清主次,鼓励公众更加理性地选择救济渠道,更多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人文基础。进一步提高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人文基础。通过日益广泛的法学教育和普法宣传,树立法律的权威,目前社会公众特别是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尽管政府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进行了比较广泛的法律普及工作。但是,法学教育与普法效果并不平衡。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公众权利意识强,规则意识弱;公务员权力意识强,责任意识淡;上级政府法治观念强,下级政府法治意识弱。进一步完善法律普及与法律教育制度,重点做好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上级与下级的均衡普法,鼓励公务人员通过实践掌握与运用法律。提高公众的素质,减少和抑制纠纷,鼓励公众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