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每个犯罪人个体的刑罚成本在不断提高。犯罪人数量的不断增加,势必会使社会刑罚成本总量增加。而非监禁刑的刑罚成本一般较低,有些还相当低廉。在我国,监禁刑的成本是极高的,国家对监狱系统的财政拨款虽然逐年增加,由1992年的14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01年的108亿元人民币,9年增长了7.7倍,但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对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能够避免犯罪人在监狱里交叉感染和社会对监禁的过分迷信。有些初犯经过一段时间的关押,人身危险性却有增无减,尤其是一些青少年犯罪人,更容易受到传染。而非监禁刑的形式,可以使犯罪人避免受交叉感染的影响,因为非监禁刑不必在监狱内执行,因此也就不存在同监舍的罪犯相互传授犯罪技术、教唆犯罪方法和各种犯罪手段之间的相互影响的可能性。
(三)可以避免监禁刑的封闭性,有利于犯罪人再社会化
监禁矫正的目的主要在于让犯罪人能受到教育改造,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重返社会。但是,监狱的封闭性却使犯罪人远离社会,信息闭塞,观念落伍,结果是造成犯罪人越来越不适应社会。而且,当今社会是一个日新月异的世界,犯罪人出狱后突然进入与监狱生活完全不同的全新的社会,更难适应社会生活。一旦帮教、就业安置等后续工作跟不上,往往会重蹈覆辙,走向重新犯罪的道路。而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人,可以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学习和改造,其家庭生活和工作不会因服刑而受到显著影响。犯罪人也不必脱离社会,因而也不会受到因脱离社会而社会的发展变化日新月异的影响,也不至于不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因此非监禁刑的方式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被判非监禁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社区服刑,他们可以继续工作,这一方面可以提高他们复归社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用其收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果把犯罪人关进监狱,势必要花纳税人的钱。如果犯罪人在社区服刑,他们在工作中可以缴税,支持家庭,整个社会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会减轻,社会福利资金就能够节省下来。
自上个世纪以来,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人权保障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刑罚趋缓趋轻、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对犯罪人处遇的研究已经成为当今刑罚发展的一个总的趋势。而非监禁刑对犯罪人采取非监禁性处罚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