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多元民主的时代,每个人都有自由依据法律行事,但这种自由不能没有边际,否则秩序便会荡然无存。行政硬权力以强制、威吓、教育等手段实现其权能,通常见于行政管理领域,对于维护一国的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其运行方式较为单一,通常会涉及对公民自由的限制,且行政人员总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因而难于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和行动上的支持。尽些年出现的强制拆迁、城管铁面执法等就彰显了其运行成本较高、社会认同感较弱的缺陷。而行政软权力的优越性则在于它的专业性、权威性和运行方式的多样性,极容易获得广泛的社会基础,缓和硬权力与人们对自由的需求之间的潜在冲突,因而具有传统行政硬权力不可替代的独立的价值与功能。
行政的客体是社会的共同生活;行政服务于共同体的事务,服务于共同体中的人。行政不限于法律的执行,行政机关还承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一般地产生于法律委托的任务。在此范围内,行政机关必须竭尽全力活动,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做出反应。在传统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权通常以硬权力的运用方式执行法律规定的事务,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与控制。但在公共服务、市场运行领域,行政权则通常可以通过软权力的运用方式出现。以美国为例,20世纪60年代,为防止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可能给本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美国政府试图减慢以美国为基地的多国公司的资本输出速度,鼓励这些公司在国外储备和借用美元。结果造成美国控制之外的欧洲货币市场迅速兴盛起来 。由此可见,行政软权力通过专业指导、利益引导、社会评价、民主商谈等方式,针对不同群体和不同领域的需要,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解决冲突,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与支持,便于便捷、高效地实现行政的积极塑造功能。
传统行政硬权力的运用方式,不利于塑造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使得行政机关在社会治理活动中总是处于被动的地位,甚至会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从而严重地损害了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权威。以城管为例,过去粗暴的行政硬权力运用方式带来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导致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严重地损害了政府权威。而行政软权力的运用,以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为宗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将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以社区巡警为例,当前以社区为基础的执警的做法有赖于培训巡警足够友好及富有吸引力的态度,从而使社区愿意帮助他们实现共同的目标。因而,行政软权力灵活多样的软权力运用方式一方面可以减少纠纷,保持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其合理选择及其运用,能够为行政机关积累治理经验,形成良好、互动的公共治理模式,为法律的进一步规制奠定基础。
在国际关系领域,如果一个国家可以使其权力被他国视为合法,则它将遭受更少对其所期望的目标的抵制。如果该国支持使得他国按照主导国家的预期采取行动或限制自身行为的制度,它可能无需以高昂代价运用强制性权力或硬权力 。同样在一国内,行政硬权力的运用方式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无法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通常会耗费大量的执法成本,且达不到预期的执法效果。如在解决拆迁补偿、下岗失业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时,实践证明单靠行政硬权力运行方式来管理还带来较大的成本负担。而行政软权力在运用过程中,通过舆论约束、利益引导、民主协商等方式,更多地是依靠共同体成员的自觉遵守,运行成本较低,能够节省大量的社会成本,从而可以用较少的成本达至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以环境污染为例,政府通过加大环保宣传的力度,通过较为频繁的行政指导、环保情况通报、社会宣传等方式,往往会赢得社会的信任,建立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从而为通过社会压制引导企业主动、积极去执行法律奠定基础,减少公共治理的政府成本支出。尽管初期治理的效果可能并不显著,但从长期角度来看却会产生巨大的规模效益。
政府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而言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而加强政府的权威就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然而,政府权威的塑造并不等同于政府能力的不断加强,否则就会陷入“诺斯悖论”而不能自拔。随着社会多元化的不断发展,过去通过意识形态所建立的政府权威已经演变成为以经济政治实力为基础、在制度范围内“可以进行选择的”政府权威。从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乃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权威来自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政府权威的建立必须从政府职能的转变中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因而,重塑政府权威,就必须从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树立“以公众为中心, 以公平为基础, 以市场为导向, 以效益为目标”的行政服务理念。
为全面实现政府能力之目的,行政硬权力之运用方式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有着强大的吸引力。这种权力运用方式尽管可以形成一种“强制型权威”,却不利于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威望――一种“非强制型权威”的建立,而“非强制型政府权威”乃是现当代社会国家实现其和平发展与和谐稳定之社会秩序的根本所在。通过协商民主和正当程序的法律规制,行政软权力之运用方式,能够摈弃传统行政硬权力形成的的垄断的话语权,构造一种更为开放的行政权话语系统。因而,行政软权力的普遍运用,有利于充分落实多元协商民主制度,推动程序理性价值观念的社会传播,充分调动公民参与行政法治实践的热情,潜移默化地影响公民的公共思维和行为,从而有利于建立更为有效和持久的政府权威。
(五)完善行政权的合理构造,解决“硬权力不硬” 的困境
长期以来,由于欠缺对软权力运用方式的科学研究与探索,致使过分强调硬权力的运用或者在一些不适于运用硬权力的领域运用硬权力,使得社会治理变成一种“威权治理”。这种“威权治理”除了会引发潜在的不和谐因素以外,还不可避免地导致硬权力在运用过程中遇到阻力时的退缩,从而影响了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权威,为少部分人通过非法律途径向行政机关施压提供了借口,并形成对行政执法极为不利的环境。近些年来,由于过分迷信强制和制裁的力量而忽视了执法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制度性的相互学习,加剧了规则表达和规则实践之间的背反,同时,在“稳定大于一切”的政治观念指导下,行政机关在运用硬权力的过程中开始遇到硬权力“硬不起来” ――“执法不能”和“执法打折扣”――的现实困境。这种现象的大量发生,影响了政府的权威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也对大量阻挠执法、上访现象产生了深层次的影响。行政软权力的大量运用,恰好可以弥补行政硬权力的内在缺陷,通过对行政权内在品格的重新塑造,有利于科学界定行政权软权力和行政硬权力的运行领域,采取行政硬权力、行政软权力或者行政硬权力与行政软权力相结合的科学合理的行政权运用方式,从而解决“硬权力不硬” 的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