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区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十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殊教育的学校(班)→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实施义务教育;普通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随班就读
二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严重不良行为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工读学校)
二十一、未成年犯和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由人民政府保障
二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设重点与非重点学校,不得设重点与非重点班,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二十四、【学校、校舍、人要安全】学校健全安全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部)对校舍检查,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
二十五、学校不得违规收费,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二十六、校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二十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批评教育,不得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