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二)法定供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四)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全面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五)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形式放弃自身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八)在审核时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应根据本人意愿直接审核确认为特困供养人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功能型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不得获得低保;原则上仅有一辆(艘、台)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且价格在15万元(含)以内(车辆购置6年内,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车辆购置6年后,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