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2、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3、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自评。
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申请。
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评审。
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书面告知组织单位。
公示。
组织单位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4、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b)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d)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i)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5、申请一级企业的,还应当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从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统计分析年度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损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并自前次取得标准化等级以来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曾补定级为一级,或者被定级为二级、三级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
7、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8、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f)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g)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h)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i)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9、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
10、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和本地区实际制定二级、三级企业定级实施办法,并送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