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安全防范设施
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