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正当理由或无相关证据支持的,应维持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但不得因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而加重对其的处罚。
2.通过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有正当理由且有相关确凿的证据支持,不存在或部分不存在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的,应撤销或部分撤销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
3.通过听证,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可能存在错误的,应由调查人员实施补充稽查或重新稽查。
4.通过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且有相关确凿的证据支持,有依法减轻税务行政处罚情节的,应予调整并减轻税务行政处罚。
5.通过听证,发现有其他涉案单位(人)需要予以查处的,应提出实施税务稽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