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审理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进行。
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1)已经通过开庭前准备阶段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
(2)庭审直接围绕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
当事人双方表示不需要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开庭,开庭时间不受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代替法庭笔录。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但应当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主文,以及诉讼费用负担、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等必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