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必须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到户籍(或工作)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填报申请表: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2、婚姻证明
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如无离婚证,提供法院出具的以下一种材料:离婚终审判决书、调解书或生效证明;
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以下任意一种:医院死亡证明、火葬场火化证明、派出所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
(二)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类型领取申请表后,到相关部门申请查询或提供家庭成员住房信息、收入状况等材料给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不符合条件的资料退回申请人。
(四)核查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给予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异议成立的,资料退回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交至兴宾区住房保障办。
(五)兴宾区住房保障办自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
(六)经兴宾区住房保障办审核符合条件
资料报送兴宾区住建局审批。兴宾区住建局5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街道并说明理由,由街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经兴宾区住建局复核,符合条件
在住房保障网和本市主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异议成立的,资料退回兴宾区住房保障办,住房保障办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给予保障。
备注:收入状况证明类型
1、低保家庭:提供低保存折及最近三个月银行流水账。
2、低收入家庭:先到对应街道办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在领取低收入申请表,按照程序申办。
3、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家庭成员银行流水或工资(收入)证明。
4、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工资(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