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时限。
不良行为自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 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 3年。
③整改。
确有实效,缩短其不良行为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延长其不良行为期限。
④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告。公布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⑤公布的范围。
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⑥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⑦被变更或被撤销的信息,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记录,并在相应平台上予以公布。公告部门答复前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的公告。
⑧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