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