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否则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3)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4)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5)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定金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