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权由大臣行使,国王不出席内阁会议。对于大臣作出的决定和建议,国王总是予以接受,对于议会通过的法案,国王总是予以批准。这一惯例是在国王乔治一世时形成的。
2.国王应在首相、大臣的忠告下采取行动,即国王根据首相、大臣的建议或者内阁的忠告而进行国事行为,对他们的建议或忠告,国王不能行使否决权。
3.国王应在议会中取得多数席位的政党中任命其领袖为首相、组织政府,应任命由首相提名的人为大臣。在首相要求下解散议会。
4.内阁大臣必须是议会的议员,内阁集体向下议院负责,大臣采取个人负责制,辞职的大臣要向议会陈述理由,内阁对国王的忠诚必须是一致的。
5.国王站在“统而不治”的立场上,不直接投身于政治生活;国王对整个国家政策,均无答复的责任,其言行对国民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