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法的作用:公法一般指保护国家利益、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利益或政府利益的法。
b) 公法的作用不要表现在:主要通过国家权力的干预,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的全局利益。作用的特点是:较少采用甚至不采用意思自治原则,而是较多采用或完全采用纵向权力干预,即强制性的干预较普遍。
c) 私法的作用:私法一般指侧重于保护个人或个体利益的法。
d) 私法的作用是,主要通过私法关系主体权利的行使,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行使,来维护主体自己的权益。私法一般采取“不告不理”原则。
e) 社会法的作用:社会法是指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法。现代“经济法”的出现标志着法律发展变化的一个时代趋势——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形成社会法。经济法既不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也不以个人或个体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社会法包括经济法、劳动法、保险法、社会福利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其作用是,避免干预和调节在同一社会关系中的分离状况,通过两者的有机结合来达到既实现国家宏观控制又实现市场自发调节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