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培养和树立与现代法精神相适应的一系列现代法意识,这些意识有: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意识,法律公平正义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民主自由人权意识,法治意识,契约意识等。
3) 良好的法律环境
2. 执法的基本原则
1) 行政法治原则
a) 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着国家三大职能中的行政职能,因此,国家行政事务在国家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现代国家中,行政管理的范围十分广泛,行政事务非常繁杂,行政承担着比立法、死法更加普遍、更加日常性的事务,行政活动的每一个领域,每一方面都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发展,因此,在行政活动中贯彻依法办事,坚持行政法治原则,直接涉及行政活动能否步入法制轨道,以形成全国有序的行政法治秩序的关键。
b) 现代国家行政权力呈逐渐扩张趋势,行政权能越来越大,如果行政执法活动不能依法行政,很有可能会出现下行政权力扩张、滥用、越权、腐败等行政腐败现象,这将直接危害着国家政权的性质。因此,在整个国家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坚持贯彻执行行政法治原则,做到依法行政,是关系到整个行政工作的性质乃至国家政权的性质的重要一环。
2) 公平合理原则
a) 国家行政对市场经济的调整职能主要表现为宏观性调整,并且调整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而不是传统的行政命令手段;它要求对行政权力进行适当地限制,其限制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法律设定具体行政权力范围和职能,并且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它要求在政府与市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关系。
b)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适宜、恰当、合情、公正,要求执法机关对待行政相对人的处理及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处理时,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 效率原则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做到迅速、及时、准确、有效。
3. 司法的特点
1) 职权法定性。
2) 程序法定性。
3) 裁决权威性。
4. 我国的司法体系
1) 人民法院系统
a)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i. 基层人民法院。
ii. 中级人民法院。
iii. 高级人民法院。
b) 专门人民法院
i. 军事法院。
ii. 铁路运输法院。
iii. 林业法院。
iv. 海事法院。
c) 最高人民法院
2) 人民检察院系统
a)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i.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ii.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iii.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b) 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c) 最高人民检察院
5. 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1) 司法的基本要求
a) 正确
i. 首先是指各级国家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即对确认的案件事实要清楚,案件证据要确凿可靠。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ii. 其次是对案件适用法律要正确,即在确认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区别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分清合法与违法,此案和彼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
iii. 最后见对案件的处理要正确,审理案件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宽严轻重适度,做到罪刑相当,违法行为与处罚结果相当。
b) 合法
i. 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
ii. 在适用法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不仅在定性上要合乎法定的标准和规格,而且在程序上也必须合乎法律规定,不合乎程序规定的裁决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iii. 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都不能随意行使司法权。
c) 及时
i. 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办案。
ii. 及时还要求严格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及诉讼时限的要求办案,不能任意拖延。
iii. 及时还要求在特殊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保证办案质量,加快办案速度,尽快审结案件。
2) 司法的基本原则
a) 司法法治原则
i. 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ii.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客观事实作基础,不能以其他东西为根据。只有查清了全部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要查清案件事实,就必须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作出符合案件事实的结论。
iii.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b) 司法平等原则
i. 司法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是指凡是我国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我国的法律,同时依法平等地想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公民的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平等地依法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决不允许其逍遥法外。任何人在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都理应受到平等的、公平的对待。这是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
ii. 而司法平等原则则是上述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iii. 司法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反对特权思想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尊严和统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加速实现法治,尤其重要的意义。
c) 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i. 司法权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律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ii. 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iii. 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人和监督和约束,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