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一国将其部分领土移交给另一国时,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继承国的问题 应按照它们之间的协议解决。如无协议,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 动产应属继承国;与被继承国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 转属继承国。
(2) 当继承国为新独立的国家时,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 产应转属继承国;属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但位于该领土之外而在领土附属期间已成为被 继承国国家财产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
(3)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而组成一个继承国时,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应转属继承国。
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与该国分离而组成一个国家时,除被继承国和继承 国之间订立协议外,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 与被继承国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
(5)被继承国家解体或不复存在而其领土各部分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除这 些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以外,位于某一继承国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该 继承国;位于被继承国领土外的被继承的国家不动产应按照公平比例原则转属继承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