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本性:人首先是一种"自然物体",因而人的"自然本性"支配着人的思想和行动,决定着社会生活
自然法:理性就指导人们,只有接受那些大家都必须遵守的共同的生活规则(约束自然权利)即"自然法“,所谓"自然法"就是理性建立起来的道德法则,它是衡量善恶的一般标准,例如正义、公道、谦让、慈悲等
社会契约论:作为权利的第二次转让即第二次订约,每个人都放弃了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个人或一些人所组成的会议,于是便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公共权力,这样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叫做"国家"。
国家:国家的产生是通过人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把全部权利交付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而实现的。国家的实质就在于,它是担当起大家的人格的一个人格、集中了大家意志的一个意志,掌握了大家所交付的所有权利和力量的一个公共权力;它可以使用大家的力量和工具来谋求他们的和平和公共防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