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以亲属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
指定监护: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也可由有关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指定申请。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制定监护人。
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