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根本上是对合法性、正当性的追问,
诉诸多元参与、平等对话、理性交涉和反思机制的程序正义,
其作为获得初期共识的前提条件,成为立法、行政、司法及政治和公共选择合法性、正当性的根据
在实现实体正义所依据的客观真实无法直接有效获得,结果难以判别的情形下,
程序正义的形式理性、功能自治、过程指向及其确定性、恒常性和可触及性,使其成为最可接近、坚守、触摸及易于达成共识的正义
程序正义可以体现实体性意义。
以及对内在独立价值的一贯坚守,在整体和长远的意义上获得了更多实质上的正义
程序正义在建立和维护 法 的确定性、安定性并经此为人们提供确切稳定的理性预期方面 具有独特功能和意义,
尽管程 序正义并不必然导致实体正义,却是大多情形下是达成实体正义的途径,结果不只由过程生成、实现,还由过程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