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意味着程序除在形成实体结果方面具有工具性价值外,其自身还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
程序正义不依赖于实体结果而存在,程序结果的公正不能证明程序本身的公正, 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直接取决于程序的内在品质;而实体正义不仅需仰赖程序正义实现,还应借助程序正义证成。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和谐一致。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也可能发生矛盾或冲突,其往往体现为形式理 性与实质理性、过程取向与结果取向、 手段正当与目标合理、自 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人权保障与真相查明等之间的价值冲突。
程序正义自身的内在价值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公 开、平等、中立、理性、及时等,其终极意义的价值基础在于对人的尊严和道德主体地位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