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包括一般解散和强制解散)后,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的程序为: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且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并报股东(大)会(自行清算)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确认→清算完毕,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自行清算)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确认→清算组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法院指定清算
清算组
指定清算
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
自行清算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确定的人员组成
指定清算
(1)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清算组成员:
清算期限
指定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处于清算过程中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被称为清算法人,其相应权利由清算组代为行使。
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公司财产。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指清算报告经确认)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可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不得以补充申报的债权未能全额清偿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