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2.按税法规定的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4.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1)银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其他金融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5.企业新设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