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如下:
有效的会议: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2/3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 2/3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动土动房搞经营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约定人事用钱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