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将其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逮捕决定权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而逮捕执行权则交由公安机关行使。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