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设立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建立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关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5)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①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③附着于该土 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6)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7)消灭。
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