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8)融资租赁业务。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
(9)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10)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11)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13%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1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13)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