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