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我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的为数不多,仅仅限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遗产的法定继承、船舶的所有权及船舶抵押权等几方面。
我国在外理涉外物权关系方面,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基本上是遵循“物之所在地”这一原则的。
《民法通则》第144条首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86条进一步作了补充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关于动产、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民法通则》第149条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