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6.强制转让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