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直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直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