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 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2.制造、使用行为或者为制造、使用所作的准备工作必须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完成
3.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善意的。即先用者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相应的准备工作,应当是根据申请日之前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或者通过合法途径所获得的信息进行的
4.实施应当限于原有规模。原有规模是指,维持原来产量或者原有设备生产能力下能达到的产量。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 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