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邻接权是指传统的邻接权,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界定的邻接权范围。
广义的邻接权是指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或对那些与作者创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别的产品、制品或其他既含有“思想的表达形式”,又不能称为“作品”的内容所享有的权利。
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体系注重防止材料未经授权的复制
在当今技术条件下,由于表演、录音制品均可以成为被复制的材料,所以它们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体系中也同样受到保护,甚至是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但是,在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提供版权保护的英美法系国家中,立法者赋予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版权与赋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版权在内容上存在显著的差别,后者的权利内容与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邻接权更为接近。
《著作权法》第1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 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 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