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132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133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第142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础知识
1.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禁止混合操作。《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5.禁止接受全权委托、私下委托、对收益或赔偿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