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
②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客体包括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案件。
③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方式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进行审查,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而进行审查。
④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是由人民检察院对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而不是对之前的逮捕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①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②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③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④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